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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2-00012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2-04-13
文号: 灌政规发〔2012〕1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灌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灌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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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灌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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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灌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和《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连政规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加快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县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城乡统一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四、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来自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二)政府补贴。
参保人按年正常缴费的,县财政对参保人保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对选择最低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30元,鼓励参保人多缴多得,缴费标准每提高一档县财政增加补贴5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困难缴费群体,县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六、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给予其父母另增加月基础养老金20元;参保人年满90周岁(含90周岁),月基础养老金另增加20元。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根据国家、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县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县财政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点为2011年7月1日。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对已经领取老农保政策养老金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算待遇并加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继续领取;已经领取原地方新农保政策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当养老金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再按新政策标准计算执行;已经领取原地方新农保政策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当待遇低于原标准的仍按原标准继续领取,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已参加原地方新农保,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缴费达15年后停止缴费,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时按原办法规定标准领取养老待遇。如缴费达15年后仍继续缴费的,其养老待遇分段进行计算,即15年之后缴费至本办法实施时的缴费时段按原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本办法实施后缴费时段按本办法计算养老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县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九、建立经办管理服务机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并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经办业务。县政府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及时为经办机构增加必要人员力量,每年按照所收保费的8‰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政策宣传、扩面参保、网络建设、生存稽核等,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切实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要进一步整合城乡现有社会服务资源,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相挂钩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乡镇、村(社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开展,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由县、乡财政各分担50%。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居委会(村委会)每年在社区、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相关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统一按本办法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乡(镇)政府作为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统计、公安、人口计生、民政、农业、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有效地推进这项工作。
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切实把这件惠及城乡居民的好事办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灌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灌政发〔2010〕2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
共印:120份